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省教育厅近期开展202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1.2022年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及专题项目。
2.2021年及之前立项未参加或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二)检查内容
在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检查要求
1.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2021年起《项目申报书》中填报的预期成果即视为项目任务),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第六栏由科研处统一加盖财务处公章),同时按要求提交正确标注的研究成果。(2)中期检查材料包括《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及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
2.2022年立项且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性研究任务的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延期参加中期检查的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对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检查且未办理延期申请的重大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2次参加中期检查均不合格的重大项目将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3.往年已通过中期检查的重大、重点项目,不再重复参加中期检查,请各校仔细核查,不得重复提交。
4.一般项目与专题项目的中期检查。
参照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执行,对未完成《项目任务书》既定研究任务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
二、结项验收工作
(一)验收范围
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任务符合结项要求的各类别项目。对未完成《项目任务书》既定研究任务的项目,一律不得报送。
(二)验收内容
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并产生最终研究成果;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影响;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三)结项要求
1.重大、重点项目的结项。
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第五栏由科研处统一加盖财务处公章),并填写《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重大、重点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正确标注的研究成果。
2.一般项目与专题项目的结项验收。
结项验收材料包括《结项报告书》《2024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附件5,以下简称《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及《结项证明》(见附件6),以及经学校科研处盖章确认的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学校科研处公章),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1份(原件不予退还)。
此外,一般项目如果最终成果为未被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或未出版的书稿的,必须由专家鉴定结项。鉴定专家由校内外5名及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通过专家鉴定结项的项目,应向学校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原件1套(附件7,以下简称《成果鉴定表》,专家每人一份)。
三、其他事项
(一)如有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8),其复印件须一并放在《项目任务书》后装订。
(二)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需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否则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时不予认定。
(三)最终成果为论文的,均应正式发表(见刊),用稿通知一律不予认定。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书稿的,需要提供成果的查重报告,其中去除作者本人文献的复制比不得超过20%;以书稿结项的,还需提供正式的出版合同,正式出版后需报送省教育厅样书1套。
(四)研究成果报送材料要求: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查重报告、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出版合同、查重报告)。
四、项目清理工作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严肃性,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清理。
(一)2018年度立项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本次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未通过本次结项验收者,一律作撤项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被举报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项目;
(三)在研究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自行终止项目,由科研处审批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五、材料提交
1.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材料:(1)纸质材料:《中期检查报告书》(第六栏由科研处统一加盖财务处公章)《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及正确标注批准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1份,原件不予退还),上述材料一式1份按序用 A4 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零散材料教育厅不予以接收,请按要求装订成册),以及《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成果汇总表》(一式1份,单列不装订)和《变更申请表》(如有变更申请,一式3份,单列不装订);(2)电子材料:《中期检查报告书》(word版)、《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成果汇总表》(excel版),整体文件夹命名格式:重大重点中期检查-项目批准号-姓名。
2.一般、专题项目中期检查材料:(1)纸质材料:《中期检查报告书》(第六栏由科研处统一加盖财务处公章)及正确标注批准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1份,原件不予退还),上述材料一式1份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零散材料教育厅不予以接收,请按要求装订成册),以及《一般、专题项目中期检查成果汇总表》(一式1份,单列不装订)和《变更申请表》(如有变更申请,一式3份,单列不装订)。(2)电子材料:《中期检查报告书》(word版)、《一般、专题项目中期检查成果汇总表》(excel版),整体文件夹命名格式:一般专题中期检查-项目批准号-姓名。
3.重大、重点项目结项验收材料:(1)纸质材料:《结项报告书》(第五栏由科研处统一加盖财务处公章)、《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项目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如之前有变更)以及正确标注批准号的研究成果复印件(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原件不予退还),上述材料一式1份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零散材料教育厅不予以接收,请按要求装订成册),以及《重大、重点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一式1份,单列不装订)。(2)电子材料:《结项报告书》(word版)、《结项证明》(word版,供科研处彩打)以及《重大、重点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excel版),整体文件夹命名格式:重大重点结项-项目批准号-姓名。
4.一般、专题项目结项验收材料:(1)纸质材料:《结项报告书》(第五栏由科研处统一加盖财务处公章)、《项目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如之前有变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如有未正式出版的书稿、未经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以及正确标注批准号的研究成果复印件(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原件不予退还),上述材料一式1份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零散材料教育厅不予以接收,请按要求装订成册),以及《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一式1份,单列不装订)。(2)电子材料:《结项报告书》(word版)、《结项证明》(word版,供科研处彩打)以及《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excel版),整体文件夹命名格式:一般专题结项-项目批准号-姓名。
5.上述申报材料交由各单位科研秘书进行汇总,填制汇总表(签字、盖章),统一提交至科研处,电子稿发送至科研处邮箱;行政部门老师自行填制汇总表(签字、盖章),提交材料至科研处。
6.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7.联系人:杨老师;办公楼309;科研处邮箱:njtykyc@163.com;电话:025-89668035。
附件:
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2.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信息汇总表
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
4.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
5.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
6.结项证明
7.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
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9.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专题项目中期检查成果汇总表
10.项目组成员人数限制
科研处
2023年11月29日